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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園)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北新區社會事業局,浦口區社保中心:
現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18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非本市戶籍人員延長繳費問題。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延長繳費地確定在我市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到我市居住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在我市居住的可到其在我市最后一個參保單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延繳手續,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向延繳所在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二、關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參保人員以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年(含3年)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補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參保人員不得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但由企業參保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續保時,可從續保當月向前補繳該轉續期間中斷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不超過6個月。
三、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辦理問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接續業務時,對轉入人員,應審核其繳費年限中是否存在補繳信息,對存在累計補繳超過3年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補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的,或曾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予辦理接續手續。如其堅持要求轉入我市,則經本人書面申請,在將其轉入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涉及補繳期間個人賬戶部分退還本人、不予認定補繳期間繳費年限后,再辦理相關接續手續;對轉出人員,因轉入地不認其在我市一次性補繳期間的繳費年限而提出退費申請的,可將其以企業職工身份補繳期間劃入個人賬戶部分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補繳期間的全部繳費退還本人。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延續繳費申請表》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18日
聯系人:史經理 手機:18602569357 聯系人:陶經理 手機:1855198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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